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平安、洁净、尚学、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公寓住宿者,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住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于规定报到期间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而后到所在公寓楼栋采集人脸信息,交纳一寸免冠照片,领取房间钥匙。规定报到日未能报到的全日制和其他零星需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凭住宿费交费发票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公寓安排证明,并通过学生公寓管理系统“掌上公寓”提前进行入住申请,再到相关公寓楼栋办理入住。
第四条 住宿人员入住时,需仔细清点室内家具和设备,如有缺少或损坏,应在三天内告知宿管员,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入住时设施完好。
第五条 住宿人员请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如有违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住宿人员须在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或办好住宿费缓交手续,不按期交纳或提交相关手续者,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调整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学生公寓资源,便于公寓管理,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学生公寓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入伍、出国(境)、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统一整合管理,相关人员和单位需服从统一安排,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转学院、降级、专业调整、身体问题等特殊原因调整寝室,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房源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依次按照同班级、同年级、同学院原则进行调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受理无理的寝室调换要求。
第九条 学生在“掌上公寓”内提出寝室调整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经辅导员、学工主管审批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寝室调整工作。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十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非毕业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身体健康、心理问题或其他确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非毕业班人数的1%。毕业班学生申请外宿须在上一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学生本人的校外住宿书面申请书;学生本人填写的《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外宿申请表》;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浙江传媒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卡原件、复印件和就诊收费收据);因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专科医院的相关诊断或者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校外住宿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掌上公寓”内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所在二级学院全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经辅导员、学工主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的外宿名单报学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如出现与学校政策相违背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学生申请。
第十三条 已申请并审核通过校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须办理退宿手续。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在上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并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外宿学生安全教育,定期走访,并做好走访登记。在校外住宿期间,对有违纪违规的外宿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权取消其校外住宿资格,并按《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假期留校住宿
第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规定时间内在“掌上公寓”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后勤服务中心予以审批,安排留宿。
第十六条 学生在留校住宿期间,应服从公寓日常管理,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自行通过系统进行水电费缴纳,并按申请时间办理入住和退宿。
第六章 退宿
第十八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终止、保留学籍者,已经办理校外住宿者、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强制退宿者,必须办理学生寝室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宿的,通过“掌上公寓”进行退宿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相关流程的办理,并自行打印退宿表至校计财处进行退费。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手续后按期(一周内)退出所住寝室,须带走所有个人行李和物品,交回钥匙和所借物品,经清点家具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的予以退宿。
第二十一条 退宿时家具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学生需要按价赔偿;延期(超过一周)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对寝室内物品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传院学〔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